承运人管货义务与免责权利

1、举证责任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承运人在装货至卸货的整个运输过程中妥善而谨慎地履行规定的七项管货义务,如果承运人未尽到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并因此造成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当承运人未尽管货的义务和承运人可免责的原因共同致损时,若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可免责的原因致损,则承运人应当对全部损失负责。若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可免责的原因致损的部分,则承运人仅对未尽管货的义务承担责任。 
2、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的区别 
“管船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保持船机正常运转、维持船舶的有效性能和状态上的过失行为,而“管货过失”则是指船长、船员等未能妥善、谨慎地完成每一管货环节的过失行为。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承运人对管船过失而引起的货损是可免责的,而对管货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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